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高職繁星計畫校內遴選辦法
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繁星計畫推薦委員會
一、依 據: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教技(一)字第 1132100481
號函核定之 114 學年度「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規定」
訂定之。
二、目 的:研訂校內評選方式,訂定校內報名門檻資格,以評選具有潛力之優秀學
生進入優質科技大學就讀,進而培育未來之社會中堅。
三、報名資格:需全程就讀本校日間部(含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班)且在校學業成績(至
高三上學期止,前五學期成績平均)在科排名前 30%以內。
四、評選準則:
(一)依 11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之「分發方式及錄取規
定」之規定辦理。
(二)比序方式:當該比序相同時,才會進入下一比序,如第 1 比序相同時才會進入第 2
比序,以此類推。
第 1 比序: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2 比序:5 學期部定必修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3 比序:5 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4 比序:5 學期英語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5 比序:5 學期國語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6 比序: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第 7 比序:「競賽、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」之總合成績。
第 8 比序:「學校幹部、志工、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」之總合成績。
(三)第 7 及第 8 比序之二項總合成績依技專院校招生委員會通過之計分方式計算之,
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如科技繁星簡章。
五、推薦名額:全校 15 名,各群至少 1 名,其餘名額由推薦委員會視當學年度各群人數
比例及前項評選準則分配,並排定校內推薦順序。
六、辦理推薦報名:
(一)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聘任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實習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各科科
主任、註冊組長、教學組長、家長代表 1 名、及職科三年級導師為委
員,成立本校推薦委員會並召開評選會議審議決定,並公告本校推薦學
生名單。
(二)教務處註冊組將本校推薦學生報名表件,送交主辦單位完成報名手續。
七、本評選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